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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丨使用他人英文企业名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世博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07-26 15:58:03  来源:世博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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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螟丹原药是一种有中等毒性的杀虫剂,按照印度的法律规定,须获印度官方登记后方可进入印度市场,天容公司已办理了登记手续,登记的英文企业名为“JIANGSUTIANRONGGROUPCO.,LTD”,而昊华公司未办理登记手续。海关资料显示,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昊华公司冒用天容公司英文企业名向印度出口杀螟丹原药516000公斤,货值3971920美元。天容公司公司认为昊华公司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给天容公司造成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昊华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昊华公司认为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昊华公司使用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实际使用的、与中文企业名存在对应关系、已具有识别市场经营主体作用的英文名称,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擅自在出口产品上使用他人英文企业名,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能够准确的通过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予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准确的通过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在查明侵权商品销售量年度区间分布时,可以侵权商品年度销售量乘以权利人商品该年度单位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商品的利润一般应按照盈利计算,在销售利润的基础上扣除相应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10期,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87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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